代書遺囑,母親去世留房產兄弟拿出倆遺囑

來源: 代書     發佈時間: 2010/1/14 下午 05:19:01    返回  打印
代書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代書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代書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代書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代書遺囑
兩個兒子爭奪房產時各自拿出母親的遺囑,法院認定其中一份有瑕疵。

今天上午,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長子所持有的遺囑合法有效,判令該房產由其繼承。

張老太太生前在朝陽區瑞祥裡小區有一處房產。

  2009年1月,張老太太去世。

長子王強說,該處本應由他繼承的房產,卻被弟弟王軍控制,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由他來繼承,並出示一份母親的遺囑。

王軍也向法院遞交了錄像及妻子陳某代書的一份遺囑,證明母親曾表示要將上述房產留給自己。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軍提供的遺囑存在瑕疵。

因此,法院對王軍提供的錄像和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定。

  法院判決上述房產由王強繼承。
回到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