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效力優先自書遺囑

來源: 代書     發佈時間: 2010/3/1 下午 05:04:53    返回  打印
台北縣代書遺囑,1987年王某妻子去世後,大兒子王大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 1996年王某單位進行房改,分配給王某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王某用自己的積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台北縣代書遺囑
我市萬柏林區王某是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的職工,家有王大和王小兩個兒子。

1987年王某妻子去世後,大兒子王大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 1996年王某單位進行房改,分配給王某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王某用自己的積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2000年王某到萬柏林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表示去世後自己購買的這套房屋由王大繼承。不料,2001年王某半身不遂,王大夫婦開始時還精心照料,可時間一長就厭煩了。二兒子王小便主動將父親接到自己家中贍養並細心照料。王某覺得起初立的台北縣代書遺囑不妥當,於是重新親筆書寫了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寫明去世後該套房產由二兒子王小繼承。

  2007年12月,王某病逝。在清理遺產過程中,兩個兒子因房產問題爭執不下,二兒子王小訴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書台北縣代書遺囑分配遺產,大兒子王大則手持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提出反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生前所立兩份台北縣代書遺囑,一先一後,無論內容和形式,都符合《繼承法》有關規定能夠,而且其後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目的在於改變前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對自己財產處理不妥的地方,但由於前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是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後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是自書台北縣代書遺囑,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書台北縣代書遺囑是不能撤消、改變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的。因此,法院判決按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內容對王某的遺產進行分配。

【分析評價】:台北縣代書遺囑包括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和非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兩類,非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是指公民所立的台北縣代書遺囑沒有經公證處公證,包括自書台北縣代書遺囑、台北縣代書台北縣代書遺囑、錄音台北縣代書遺囑、口頭台北縣代書遺囑等。當數份台北縣代書遺囑之間發生衝突時,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的效力應當高於其他台北縣代書遺囑。我國《繼承法》第20條規定:“台北縣代書遺囑人可以撤消、變更自己所立的台北縣代書遺囑。立有數份台北縣代書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台北縣代書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台北縣代書遺囑,不得撤消、變更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

王某前後立有兩份台北縣代書遺囑,內容相抵觸,但由於前一份台北縣代書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台北縣代書遺囑”,後一份屬於自書台北縣代書遺囑。因此,該套房屋應該歸大兒子王大所有。如果王某生前確要變更台北縣代書遺囑,將遺產由二兒子王小繼承,應通過合法的公證程序來改變先前的台北縣代書遺囑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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