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 子女不能當見證人

來源: 代書    發佈時間:2010/7/12 下午 05:47:48
土地代書程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寫明將現住房由二兒子繼承產權,其妻具有永久居住權。這份遺囑由程先生的大兒子寫,程先生夫婦、他們的二兒子及其兩個女兒在遺囑上簽字。

程先生在生前立下遺囑,寫明將現住房由二兒子繼承產權,其妻具有永久居住權。這份遺囑由程先生的大兒子寫,程先生夫婦、他們的二兒子及其兩個女兒在遺囑上簽字。

立遺囑後,程先生及妻子先後去世。程先生的大女兒要求繼承父母的房產,其他三人則認為,應遵照遺囑的內容處理房屋。
田志鵬法官: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程先生留下的遺囑正文並非他本人書寫,所以應認定為代書遺囑。而程先生的四個子女是本案的繼承人,所以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此代書遺囑不能成立,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程先生的四個子女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應當均等。

宣武法院經審理,判決程先生的房屋歸其四個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各佔1/4產權。